• 週一. 4 月 28th, 2025

組織章程

宜蘭縣蘭陽太子弘道慈善公益協會章程草案

中華民國109年12月6日第1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蘭陽太子弘道慈善公益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      宗旨如下:弘揚孝道精神,落實於日生活之中。積極參與社會教

       化活動,以達淨化人心。並找回愛的互助合作力量,促進社會團結

        與祥和發展。

第 三 條 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

      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

      後行之。會址及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

      關核備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    一、弘揚孝道:“孝”是倫理道德之本,弘揚孝道以推廣中華傳統

         美德。

      二、教化人心:積極辦公益慈善及教化活動,淨化人心,促進社

         會祥和風氣。

       三、救貧苦:以救急救難,人溺已溺之精神,幫助孤苦及無依貧

         困之人。

       四、關懷弱勢:給弱勢家庭翻轉未來的力量,脫離弱勢環境的威

         脅,重拾生命展望。

       五、配合協助政府委辦事項。

       六、其他與本會服務宗旨相事宜之推展。

       七、興建蘭陽太子宮,舉辦教育相關活動。
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。

     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 會 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  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至少由會員二

           人介紹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個人會員資格

           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  二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

           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資格者。

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權。贊

      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(未繳納會費逾二

           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報請會員大會於以除名)

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 

      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  

      予以除名。
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出會:

          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         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 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七、決議本會之解散。

   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、監事會。   

       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  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   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      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      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      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     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内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之。
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權如下:

   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    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      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      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   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  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  

       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

       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、監事會主 

       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、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 條 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 

       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二十一條 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    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      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事會決通過者。

      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    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 

       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     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、工作人員權責分層負責   

       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 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    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現任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 

第四章 會  議

第二十五條  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

     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    

      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

      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

      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  

      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其他會員代理、每一

     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,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  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

     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

     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決解散之。

第二十八條  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年舉行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

       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

      知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

      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九條  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。

            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

第 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         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1200元,於會員人會時繳納。

         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1200元。

         三、會員捐款。

         四、社會捐款。

         五、補助費。

         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         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

      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過(會員大會因未能如期召

      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

      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 

      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

      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
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時,所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

     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 則
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
      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大會通過,報經

      社會處 年 月 日府社區合字第   號函准予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