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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駕「零容忍」肇事裁罰未繳 10多年終繳清罰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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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游宏洋/宜蘭報導】

宜蘭分署收到蔡姓男子繳交的罰款匯票。

蔡姓男子於101年11月13日於宜蘭市舊城南路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,警方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,遭到臺北區監理所裁罰新臺幣19,500元。經多次催繳未果,行政執宜蘭分署鍥而不舍追查,終於在228連假前收到19500元罰款。宜蘭分署強調,請民眾不要輕忽政府執行酒駕零容忍政策的決心。

行政署宜蘭分執表示,蔡姓男子拒絕繳納罰款,經過移送機關多次移送執行,均執行無著,因該罰單的執行期限將屆,移送機關於112年2月10日再次移送宜蘭分署執行。

經宜蘭分署承辦書記官鍥而不舍積極調查義務人財產,發現義務人刻正屏東工作,因此火速扣押義務人對第三人公司的薪資債權。義務人收到執行命令後,始知事態嚴重,方與承辦書記官聯絡,遂於112年228連假前郵寄郵政匯票全數繳清罰款。

宜蘭分署呼籲民眾切勿挑戰政府的酒駕零容忍政策,對於滯納酒駕罰鍰案件,不會有任何寬限或容忍,如果因酒駕遭到交通監理裁決機關裁處罰款,必須按期繳納,否則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強制執行,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。

倘若無法一次清償罰款,也應主動聯繫各行政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付款事宜,以避免愛車、存款、薪水、不動產等遭到行政執行分署之查扣,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及損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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